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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责任主体明确了

2020-11-17 00:00:00来源: 人民网

  夸大不实、数据弄虚作假……“直播带货”模式发展迅猛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1月6日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作为互联网电子商务的新业态,兼具‘电子商务+宣传促销+导购卖货’等特点,模式新、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性特点、行业现状、监管制度等,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指导基层执法和促进行业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要求,创新监管理念,积极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监管方式,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具体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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