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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盗刷的虚拟财产如何定性

2021-01-12 00:00:00来源: 人民网

  基本案情:甲、乙(二人系夫妻)发现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漏洞,两人利用该漏洞多次在自己的多个账户内盗刷平台内虚拟流通货币“豆子”数百万,该“豆子”以1元100个的价格在平台内充值,两人用盗刷的“豆子”在平台上打游戏和打赏主播,并以70%至90%的比例用“豆子”与平台上的多个主播兑换获利。两人在春节期间将自己的平台账号给乙的弟弟丙、堂弟丁,丙和丁明知甲夫妇账号内的“豆子”系盗刷,仍在平台内使用账户内的“豆子”,后丁用该“豆子”与主播兑换1.8万余元,丙与主播兑换8900余元。后平台发现漏洞,将甲夫妇盗刷的豆子在后台收回,各主播向四人要求退款,乙退出2.4万余元。案发后甲退1.1万余元、丁退非法所得6.3万余元、丙退非法所得8900余元。   分歧意见:对丙、丁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包括丙、丁等在内的四人均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丙、丁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丙、丁的行为属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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