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比恩 > 信息聚合 > 获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侵财应定诈骗罪

获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侵财应定诈骗罪

2020-07-10 00:00:00来源: 人民网

  随着电商平台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第三方支付也越来越受消费者欢迎。由此,导致涉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案件频繁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式获得他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密码,再以他人的身份登录该平台实施侵财行为;二是行为人虽未通过违法或犯罪的方式获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密码,但仍以他人的名义登录该平台实施侵财行为。第一种情形中,行为人是通过欺骗的方式取得他人的平台账号密码,因此可以称之为“骗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型”。第二种情形中,行为人得到他人的账号密码并没有利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所以可以称之为“获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型”。在司法实践中,骗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型侵财行为,由于其行为方式是单纯的骗取,因此一般被认定为诈骗罪。而“获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型”,应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定诈骗罪,理由如下:   第一,案件的被害人不是机器。几乎所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都会和用户之

关注公众号
标签: 第三方支付